文件名称: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12-24
实施时间:1991-12-24
一、总则
二、机构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四、档案的利用
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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