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1]455号
发布时间:1991-11-05
实施时间:1991-11-05
自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68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以及银传〔1991〕19号《关于企业债券利率问题的复函》下发以后,一些地方的银行与税务部门对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后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征税,意见不一。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
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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