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11-02
实施时间:1991-11-02
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二、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劳改产品,由海关比照《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有关法规规定
《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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