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文件编号:法(民)发[1991]33号
发布时间:1991-10-24
实施时间:1991-10-24
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最近向我院反映,他们在工作中对当事人所持的我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无法判断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给工作带来不便,因此,建议我院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样式)
×××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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