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5 07:29:54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力字(1991)50号

发布时间:1991-09-05

实施时间:1991-09-05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力字(1991)50号)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