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质矿产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地质矿产部令13号
发布时间:1991-09-02
实施时间:1991-09-02
第一章总则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地方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地质矿产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规章。
四、地质矿产部所属各级单位制定的不违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各局(厅、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单位集中的地区设立审计机构,作为局(厅、院)审计机构的派出单位。
部各直属企事业、科研、教育、医疗等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等级别的审计处,科或专职审计员。
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审计机构配备人员的数量、素质和专业结构,应适应本单位开展审计工作的需要,并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各种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专项基金的提取和管理;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有效;
六、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七、承包、租赁经营,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以及内部经济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取得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帐册、凭证等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决算、资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据以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具体实施审计时,要注意调查研究,核实材料,取得证据,作好记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需要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写明有关的法规依据,由被审单位或被审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计报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本单位行文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对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章奖惩办法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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