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16号
发布时间:1991-08-12
实施时间:1991-08-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
(1)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情况;
(3)检查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
(4)参与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5)协同做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6)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医院、卫生所业务;
(7)掌握劳动教养人员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8)综合全省(区、市)生活卫生工作的统计报表。
第三章生活、医疗设施
医院(卫生所)、医务室,应参照卫生部门规定,配置医疗设备、药品和相应的医务人员。
第四章伙食管理
通过一定形式让劳动教养人员参与伙食管理。
应当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习惯。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六章医疗保健
发生甲、乙两类传染病和成批中毒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
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照顾女劳动教养人员。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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