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5 07:19:0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1]128号

发布时间:1991-08-06

实施时间:1991-01-01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1年8月6日国税发<199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已由禁止出口改为限制出口。据此,我局决定,取消黄磷、铝及铝基合金出口不退税的规定。对出口企业199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黄磷和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铝及铝基合金可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给予退税。所退税款,请各地在我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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