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
文件编号:法(经)函[1991]85号
发布时间:1991-08-04
实施时间:1991-08-04
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1〕85号)
你院川法研〔1991〕34号《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可否变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有错误而上诉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变更的请示川法研〔199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行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和确认,应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主要理由是:第一,合同效力的确认与当事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有着必然联系,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应首先审查并确认合同效力,这是正确处理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第二,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确认不受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第三,现行
我们倾向第二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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