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14号
发布时间:1991-07-30
实施时间:1991-07-3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设置
(一)集体荣誉称号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二)个人荣誉称号为:1、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
2、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
3、白求恩奖章。
第三章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注重两个文明建设,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二)卫生工作人员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完成国家任务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国卫生系统堪称楷模的单位。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工作中钻研业务技术,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效,在全国卫生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第四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县、区卫生局接到推荐书后进行初审,逐级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评选或分别组织评选,报卫生部审批。
垂直领导的个别部委所属卫生单位,可由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并统一报卫生部审批。
荣誉称号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选。
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授予荣誉称号。
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卫生系统中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卫生系统中有重大贡献的工人。
白求恩奖章授予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经湛的医术,并在工作中有卓越贡献的医务人员。
第五章表彰奖励形式
第六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一)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违法犯罪被判刑者;
(三)被劳动教养者;
(四)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者;
(五)其他严重有损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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