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7-10
实施时间:1991-07-10
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电影胶片、幻灯片等,以及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1、攻击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邮寄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进境。
1、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
4、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5、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不如实向海关申报,不接受海关查验,或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依照《
1、主动向海关申报的免予罚款。
2、走私淫秽印刷品(如画册、书刊、扑克等)十册(副)以下,淫秽录音制品、幻灯片十盒(张)以下,或淫秽照片、画片五十张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走私淫秽录像制品五盒以下的,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走私淫秽印刷品或淫秽音像制品在本条第2项,第3项所列数量以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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