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5 07:10:4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法(交)函[1991]68号

发布时间:1991-07-10

实施时间:1991-0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法(交)函<1991>6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