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字第408号
发布时间:1991-06-21
实施时间:1992-01-01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费资格证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精神,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收费资格分别进行审查清理,并将审理合格单位的名单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报送我部设计管理司,届时全国将统一核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自一九八四年合并使用以来,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勘察设计单位急剧增加,单位性质各异,工作中难于区分,管理不便,造成勘察设计收费单位过多过滥。为了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使勘察设计改革健康地发展,现决定将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分别核发使用,分别颁发。现将颁发收费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持有国家建设部发给的全国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者;
2.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实行了技术经济责任制,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自收自支)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原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其事业费已由财政转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不再享有国家事业费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照章纳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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