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6-18
实施时间:1991-06-18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
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
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被搜查人以公安机关非法搜查侵犯住宅、人身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类诉讼,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搜查住宅、人身的行为,虽不符法定手续,但仍属刑事侦查措施,不属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侦查措施应当按照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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