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4 07:35:4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1]第148号

发布时间:1991-05-17

实施时间:1991-05-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
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14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商广字(1991)19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是指批准其利用已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刊期、版数等登记项目的正式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报社如超出登记项目的范围利用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刊登广告,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版、增期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手续。违者,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处理。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