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4-08
实施时间:1991-04-08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你局1991年3月14日《关于如何理解<
我国《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
附:关于如何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12月,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山顿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通过其代理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因其未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而不予受理,该公司以我局未予受理其申请一事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受理。山顿公司继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上诉。近日,我们找省高院行政庭的同志交换意见,但在外国人、外国企业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商人和企业(下称外商)要求查处侵犯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要求责令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等事宜,是否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这一问题上,我局与省高院的认识不一致,我局认为:我国《
由于我局与省商院在此问题上的认识不一致,将影响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为此,请对外商要求查处侵权、责令赔偿等事宜是否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问题,尽速予以明确。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1年3月14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