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27号
发布时间:1991-03-27
实施时间:1991-07-01
(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艇;
(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军用船舶、公安船舶、渔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签证工作实行“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一)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变更;
(二)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三)船舶证书过期或者记载内容改变;
(四)改变航线或者用途;
(五)改装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大批货种;
(六)办理出港签证后24小时内未能出港。
(一)具备下列有效的船舶证书和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
2.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4.按规定由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书和文件。
(二)客、货装载符合配、装载的技术要求并满足核定的干舷高度。
(三)船队的队型、尺度和拖带量符合预定航线的有关技术要求,包括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技术规定和要求。
(四)按规定(见附表)配备持有有效《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所载内容必须与持证人及所在船舶实际相符。
(五)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六)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航行应具备的其他必要安全条件。
军用、公安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其船员配备及船员证书应按本规则规定办理。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A级航区不得小于25吨;
(二)B级航区不得小于15吨;
(三)C级航区不得于小5吨。
(一)工程船舶;
(二)港内渡轮;
(三)港口辅助工作船;
(四)在本市市区或者本县范围内定线短途运输船舶。
定期签证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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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等级或种类│配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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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4小时内│
│600总吨以上│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轮机长各一名,│
│或│驾驶员、轮机员各三名,报(话)务员一名;│
│442千瓦以上│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机员各一名│
││,但船方应当妥善安排值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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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至未满│在24小时内:│
│600总吨或│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给机长各一名,│
│147至未满│驾驶员、轮机员各两名;│
│442千瓦│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机员各一名│
││,但船长和轮机长必须参加航行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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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至未满│在24小时内:│
│200总吨或│1、连续航行16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船长、轮机长各一名,│
│36.8至未满│驾驶员两名,轮机员一名;│
│147千瓦│2、连续航行不超过16小时的,可减少驾驶员、轮机员各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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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4小时内:│
│未满50总吨或│1、连续航行8小时(J级航段4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驾驶│
│未满36.8千│、司机各两名;驾机合一船舶,应当配备驾机员两名;│
│瓦的小型机动船│2、连续航行不超过8小时(J级航段4小时)的,可配备驾驶│
││、司机各一名;驾机合一船舶,可配备驾机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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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4小时内:│
│挂桨│1、连续航行8小时以上的,应当配备驾机员两名;│
│机船│2、连续航行不超过8小时的,可配备驾机员一名;│
││3、安装双挂桨机的,应当增配驾机员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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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按等级规定配备。人员配备最低限额,根据航程、时间、用途│
│船舶│由港航监督机关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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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连续航行超过24小时的船舶,因仓室条件限制实行双班制或其他运转形式的
,应当创造条件按本表规定配备持证船员,在解决前,其驾驶、轮机部持证船员最
低配额允许按本表减少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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