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4 07:13:5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文件编号:工商[1990]385号

发布时间:1990-11-29

实施时间:1990-1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
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湘工商[1990]170号)收悉。经商商业部主管部门,现答复如下:
镭射放像机与我国目前广泛使用的录(放)像机的功能与效果一致,属于成套录(放)像设备及录(放)像机之列。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属于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管辖范围,需要办理“准运证”。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