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4 07:13:07  评论()

文件名称: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第8号令

发布时间:1990-11-26

实施时间:1990-11-26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食品的各种塑料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包装材料等,及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和助剂。

第三条各加工、销售及使用上述塑料制品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经营和使用。

第五条酚醛树脂不得用于做食具、容器、生产管道、输送带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

第七条凡加工塑料食具、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塑料。食品用塑料制品必须在明显处印上“食品用”字样。

第八条凡生产塑料食具、容器、包装材料及其原材料的单位,必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方可进行生产。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生产厂不得同时生产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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