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
发布时间:1994-05-27
实施时间:1994-07-01
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进口税税额为完税价格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也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要求海关退还。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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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物品名称进口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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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免税│
│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避孕用具和药品│
│金、银及制品│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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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纺织品和制成品50%│
│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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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摄像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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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烟、酒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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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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