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就业训练中心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2-25
实施时间:1991-02-25
第一章总则
县、区以上就业训练中心是从事就业训练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开办与停办
(一)有一定数量的教室和教学设备,并逐步配备适应新技术训练要求的现代化教学设施;
(二)有政治素质好、懂得教学、会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适应教学工作要求的教师队伍;
(三)有符合培养
(四)有较为稳定的实习场地和相应的实习教学手段;
(五)有一定的经费来源。
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开办、停办就业训练班,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批。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五章师资与教材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七章经费
(一)主办单位扶持;
(二)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的部分;
(三)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四)生产经营收入;
(五)收取的训练费;
(六)待业职工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的部分。
第八章附则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