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42:3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发布时间:1991-02-11

实施时间:1991-02-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百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吊销执照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中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含副局长。此复。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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