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41:53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2-09

实施时间:1991-02-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故意犯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并且危害程度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条文中的“杀人”,仅指故意杀人,不包括过失杀人。而且,考虑到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他们的过失犯罪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刑法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杀人罪”,既包括故意杀人罪,也包括过失杀人罪。因此,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过失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请你们提出意见。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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