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2-09
实施时间:1991-02-09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过失杀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
199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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