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
文件编号:法(研)发[1991]5号
发布时间:1991-01-30
实施时间:1991-01-30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随着“扫黄”斗争的深入开展,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是,非法出版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突出表现是:已经明令查禁的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反动内容的出版物,经改头换面,重新出笼;有的已被撤销的出版单位还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个别出版、发行单位,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出卖书刊号,大量出版、征订、发行有害书刊;有些印刷厂见利忘义,违法承印非法出版物。
为了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参看本刊1987年第4期第17页)。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
现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务必严格执行高法、高检《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从事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以外的法法出版活动构成投机倒把罪的数额标准,在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按高法、高检1985年7月8日《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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