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违法者..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3 07:29:23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违法者..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1-03

实施时间:1991-01-0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应如何处置问题的复函

(1991年1月3日)

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可以依照刑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伪造有价证券罪论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违法者如何处置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乘兑付国库券高峰之机,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此类违法事件,各地已发生多起,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能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库券条例》规定:“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我们认为,涂改、挖补未到期国库券的行为,是属于伪造国库券的一种手法,破坏了国库券信誉,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置。因此,我们意见,对涂改、挖补未到期的国库券,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的违法者,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法律制裁。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回复。

199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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