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
文件编号:法(经)函[1990]103号
发布时间:1990-12-30
实施时间:1990-12-30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
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经)函〔1990〕103号)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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