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
文件编号:法(经)函[1990]75号
发布时间:1990-10-11
实施时间:1990-10-11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你院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
(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当事人有选择纠纷处理办法的权利,即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双方达成申请仲裁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办法的,对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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