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劳培字(1990)14号
发布时间:1990-09-12
实施时间:1990-09-12
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附件: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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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劳培字(1990)14号
发布时间:1990-09-12
实施时间:199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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