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9-03
实施时间:1990-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一)制定技工学校招生政策;
(二)编制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和分地区、分部门的技工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和下达为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三资”企业培训技术工人的指导性计划;
(三)审核、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所属技工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四)组织全国技工学校招生考试的统一命题;
(五)指导检查各地招生工作,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一)执行劳动部有关技工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二)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检查、监督本地区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并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注意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做好招生计划的衔接工作,务必于当年四月三十日前将本部门需要招生的学校名称、地址及招生要求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报名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初中、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符合工种(专业)要求;
(四)未婚,初中毕业生不得超过十八周岁、高中毕业生不得超过二十周岁。
报考特殊工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一)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生;
(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三)在职职工;
(四)上一年被技工学校录取而不报到者;
(五)触犯刑律者。
第五章政审和体检
第六章命题和考试
第七章录取
第八章经费
第九章纪律
(一)谎报年龄、学历、民族或以其它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三)在政审和体检中弄虚作假的。
(一)涂改考生志愿、试卷、试卷分数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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