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29:2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8-22

实施时间:1990-08-2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动教养问题的复函

(1990年8月22日)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来的《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收阅。同意你司意见,即对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凡符合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规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附:公安部法制司
关于免予起诉免除刑罚人员可否再予劳教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陕西省公安厅劳教审批办公室向我司请示:在处理团伙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从犯被劳动教养,而主犯却被检、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情况,不利于对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议对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可以再予劳动教养的处理。
我们认为:团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诉、免除刑罚的人员,其行为往往对社会危害较大,虽不给予刑罚处罚,但并不等于不能适用其他处罚,对其中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对此有何意见,望尽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