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963号
发布时间:1990-08-07
实施时间:1990-08-07
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18日沪税地(1990)38号《关于对未投产或营业的中外合资企业所书立、领受的印花税列举凭证要否贴花的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凭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即便是处在基建或筹建过程中,也将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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