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浙江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7-16
实施时间:1990-07-16
浙江省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
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
法(经)函[1990]50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法经函字[1990]第1号关于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与衢州化学工业公司补偿贸易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的函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浙法经上字89―85号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1985年4月8日、4月15日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纪要,属于补偿贸易合同。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投资”款给付对方,该行为的履行地为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技术开发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兴建炼铁炉、生产生铁并按约定要求交付生铁,主要履行地应为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太原地区。根据《
此复
(抄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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