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6-14
实施时间:1990-06-14
1.为保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数量与开发工作量相适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2.各地要严格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并按照1987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87)城房字第466号文件规定:凡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归口管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