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
文件编号:地发197号
发布时间:1990-06-11
实施时间:1990-06-11
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答复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是适用《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同时保证行洪、排涝、航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凭批准文件和办矿审批文件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按《
今后,未经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在河道、航道范围内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河道、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开采活动。否则,均按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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