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关于印发《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的..
文件编号:(90)交财字324号
发布时间:1990-06-01
实施时间:1990-09-01
根据部(90)交财字92号《关于同意调高外籍船舶理货费、救捞费、船舶吨税、代理费的批复》及部财会司(90)财便函字44号函,现将调整后的《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发给你们,请按此对外公布,自一九九0年九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国际船舶代理费费收项目与费率
代理费
按下述四种计算方法兼收:
(一)按船舶吨位或马力计收:
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48元,进出口各收一次,最低收费每次216元。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6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一次计收。
(二)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
件杂货(包括非整船散货)1.92元/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
1~30000吨0.9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0.80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0.6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40元/吨
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
1~30000吨0.55元/吨
30001~60000吨
(超过3万吨的部分)0.45元/吨
60001~100000吨
(超过6万吨的部分)0.35元/吨
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吨的部分)0.20元/吨
(三)按装卸集装箱箱数计收:
每箱24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9.6元。箱内货物,按(二)计收。
(四)按旅客人数计收:
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7.2元。
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720元。
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18元,最高收费1800元,最低收费240元。
与货物无关者,收费240元。
每艘次收费1200元。
手续费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由本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按票价的5%计收。
船舶买卖,按售价的1%向卖方计收。
船舶交按,每船向委托双方各收1800元。
期租船按租金、程租船按运费总额的5%向出租方计收。
期租船交接,每次向委托双方收费900元。
按每航次滞期费或速遣费金额的5%向收入方计收,最低收费60元。
按救助费用和赔偿金额的2%向各委托方分别计收,最低收费240元。
办理共同海损担保手续,每份提单向委托方收费12元,最低收费60元。
每艘次收费720元,申请后又撤销的,减半计收。
按本公司与各有关公司协议规定计收。
按修理费金额的1%计收,每船每港最低收费72元。
陪同旅行、游览、就医等,按所需陪同人数,每人每日48元,节假日加倍计收。
其他
其他费收项目与费率由本公司酌定。
以上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按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规定的正式比价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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