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年特种国债条例[失效]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46:00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年特种国债条例[失效]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号

发布时间:1990-05-30

实施时间:1990-05-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1990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四十五亿元。

第四条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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