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43:2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5-21

实施时间:1990-05-21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化工产品
适用工商统一税率的通知

(1990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化工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生产化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实际需要,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进口的若干化工产品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酸类:
无机酸10%
有机酸10%
无机盐10%
醇类:
甲醇15%
乙二醇20%
其他醇15%
苯类:
石油苯(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15%
焦油苯(包括:纯苯、二早苯、甲苯等)10%
其他苯(包括:氯化苯、硝基苯、对硝
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10%
烯类:
乙烯10%
丙烯10%
其他烯10%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10%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10%
化学试剂13%
化学溶剂10%
助剂、催化剂10%
粘合剂(包括:化学胶等)10%
有机玻璃10%
聚乙烯醇10%
涤纶树脂15%
聚氯乙烯10%
聚苯乙烯15%
聚乙烯25%
聚丙烯20%
尼龙6620%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10%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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