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4-05
实施时间:1990-04-05
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
裁定撤销后应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法研(1989)第35号《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裁定撤销后应当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给予改判,对已执行的刑期在改判后的刑期中予以折抵,并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执行机关和作出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作出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减刑裁定。然后,由有关的劳改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有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的原减刑
裁定撤销后应当如何办理减刑手续问题的请示
(川法研〔1989〕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审判监督程序作了减刑改判,同时原减刑裁定予以撤销,应当如何继续办理减刑手续,我们认为:在改判判决的同时,撤销原减刑裁定,根据
当否,请批示。
198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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