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运用税收优惠..
文件编号:[90]署税字第495号
发布时间:1990-04-01
实施时间:1990-04-01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上款所称零件、部件包括:各种零件、部件、总成等。
一、在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至百分之六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可直接按零件、部件的税率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二、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至百分之八十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八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三、国产化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时,在1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而且低于上述税率的,减按单列税率的百分之六十计征。
上述零件、部件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减按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计征。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进口零件、部件价
---------------------×100%
进口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
上述公式中单位产品成套散件总价未能得到时,可采用该产品的成品价格替代。各项价格应当以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
国产化率中所指的零件、部件,包括本企业自行加工生产的和从国内市场上以人民币购得的国内其他企业生产的零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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