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3-12
实施时间:1990-03-12
(1990年3月12日)
1.国务院直属(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资格应经国家计委确认);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跨省设立,关系国计民生,且经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
6.中共中央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企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设备维修站;
3.需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公司(企业)。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暂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仍以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办理后,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企业、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仍维持现状,其年检换照工作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原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4.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发文或清理整顿的核转通知书后,方可对其进行重新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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