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24:42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

文件编号:法(民)复[1990]3号

发布时间:1990-03-10

实施时间:1990-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
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政府:
你院(89)沪高民他字第5号关于张珠英诉彭绍安债务纠纷案件撤诉后能否再立案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本案原告张珠英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绍安归还欠款。审理中,原告“暂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该院裁定准予撤诉,一九八七年二月,原告提供证人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还款。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