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11号
发布时间:1990-03-07
实施时间:1990-04-01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渡口的设置或迁移,由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符合《
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将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它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驶上渡船。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一辑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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