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
文件编号:工商检字[1989]第365号
发布时间:1990-01-08
实施时间:1990-01-08
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1.摩托车壹辆
2.电视机贰台
3.电视机显像管两个
4.录音机贰台
5.录(放)像机贰台
6.照相机贰架
7.手表五支
8.电子计算器五支
9.录音带拾盒
10.录像带伍盒
11.化纤制品贰拾米(或制成品拾件)
除以上品种外,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中的其他品种个人不能随身携带或按行李包裹托运。
对随身携带上述物品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只要其持有合法经营单位发票或其他能证明确属自用的文件的,应予放行。对无证明、发票的暂予扣留。限期一月内补办手续,期满仍未办来手续的应予查处。处理时,对完税的进口商品只能收购,不能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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