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征免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658号
发布时间:1989-12-27
实施时间:1989-12-27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9)9号文件精神,我局以(89)国税所字第049号和第067号通知各地,分别对中小学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企业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税免税照顾。近来,不少地区反映,对减免税范围和一些政策界限理解不一,执行中掌握得不一致,要求统一明确。为了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统一税收政策,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原有的纳税企业(包括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等等)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1.属于全国统一规定不能减税免税的产品;
2.委托加工的产品;
3.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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