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以“以物易物”等方式销售产品计算..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656号
发布时间:1989-12-26
实施时间:1990-01-01
方式销售产品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价格折让”等销售方式。据各地反映,有些纳税人利用这些经营方式,以压低计价销售产品的办法,逃避国家征税。如果不对现行有关计税依据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仍以企业有关销售帐户所登记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漏洞很大。为进一步整顿税收秩序,严肃税法、堵塞漏洞,现就上述几种销售方式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1.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外购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报废处理的,不得计入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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