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旅客携带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1-24
实施时间:1989-11-24
遥控设备进境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对由旅客带进的,不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少量玩具型无线电通信设备、遥控设备,凡符合国家无委(1988)无管字14号、1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可不必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海关即可放行。
二、经营单位(含外资企业)从境外成批进口该类产品,仍需经国家无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等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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