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库存的提价商品、物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1-18
实施时间:1990-01-01
财政部1989年8月22日(89)财工字第67号《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库存商品增值如何处理的通知》,明确对国营商业企业库存烟酒价格增值部分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订价以外的商品和物资的价格调整,其库存商品、物资价格升值部分,不作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处理,随销售、随进损益,照章纳税。”这个通知下达后,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经我们研究,暂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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