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23:43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0-10

实施时间:1989-10-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机关对业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
作出的复议决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藏法(1989)行字第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复议机关的答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之后,收到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而只是因为邮寄或意外事件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未及时收到,且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应以复议决定为审理客体;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但由于复议机关自身的过错而未及时送达的,人民法院仍应以原行政行为为审理客体。
此复

附: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期间复议机关又作出复议决定的,这个复议决定是否有效?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198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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