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可否..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9-22
实施时间:1989-09-22
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
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鲁法(研)发(1989)55号《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
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鲁法(研)发〔1989〕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再审共同犯罪的刑事申诉案件时可否仅就其中应改判的原审被告人单独进行改判问题的请示》,我院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全案全结的原则,不能将原案中应改判的个别被告人抽出另立一案进行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将原案中应改判的被告人抽出单独制作判决书予以改判纠正可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有利于改变目前刑事申诉工作被动的局面。
据了解,目前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各地均不统一,法律规定也不够具体,特作请示,请批复。
1989年6月24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