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船闸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89-08-03
实施时间:1989-10-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闸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
(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船闸运用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
(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一)严重漏水的;
(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
(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定标准的。
(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
(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闸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特大暴雨;
(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
(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船闸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四章船闸保养与修理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闸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闸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船闸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对船闸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闸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
第六章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
船闸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一)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三)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
(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闸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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